根據越南最新的《增值稅法》的修訂草案,很多實體和行業將不必再繳納增值稅(VAT)
根據該草案的第5條,某些科目將免征增值稅,具體如下:
1.尚未加工成其他產品的栽培產品(包括人工林產品),牧業,水產養殖和水產養殖產品或僅由自產,加工,捕撈,銷售的組織或個人在進口環節初步加工過的產品。
2.運輸,進口,銷售產品是牲畜品種,植物品種,包括雞蛋,育種,幼苗,種子,樹枝,塊莖,精液,胚,遺傳材料。組織或個人進出口免征增值稅的牲畜育種和植物育種的產品,必須依照越南耕種和飼養法的規定進出口法律進行,進口這些產品符合越南國家規定的畜禽品種或植物品種質量規定的條件。
3.排灌; 耕作和耙地;疏通農業生產的內陸運河和溝渠的產品和服務;農產品豐收收割服務。
4.肥料; 專用于農業生產的機械和設備;離岸漁船;用于牛,家禽,海鮮和其他家畜的飼料。
5.由海水,天然巖鹽,精制鹽,碘鹽制成的鹽產品,其主要成分為三氯化鈉(NaCl)。
6.國家出售給現有租戶的國有房屋。
7.土地使用權出讓。
8.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學生保險,與人有關的其他保險服務;動物保險,農作物保險,其他農業保險服務;船舶,船只,設備和其他直接用于捕魚的必要工具的保險;再保險業務。
9.一些金融,銀行和證券服務,例如:貸款;票據的折價,再貼現和其他有價票據;銀行擔保...
10.醫療服務,獸醫服務,包括醫療檢查和治療服務,人類和家畜疾病預防服務,送貨服務,健康護理服務,病人康復服務,老年人護理服務,殘疾人,傷害評估和尸檢服務;運送病人,出租病房和病床;供患者使用的測試,篩查,掃描,血液和血液制品。
11.在政府方案下普遍普及的公共郵政和電信服務和互聯網服務;從國外到越南的郵政和電信服務(到達方向)。
12.動物園,花園,公園,街道綠化,公共照明的維護服務;殯葬服務。本條款提及的服務與資金來源無關。
13.維護,修理和建設,包括民眾的捐獻出資(包括已出資和對組織和個人的贊助),對文化和藝術作品的人道主義援助,公共工程,基礎設施以及對社會政策受益者的住房。
14.法律規定的教學和職業培訓,包括教授外語和信息學; 教授舞蹈,唱歌,繪畫,音樂,戲劇,馬戲團,體操和運動;育兒和其他職業培訓,以培訓和促進提高文化素質和專業知識。
15.廣播電視和國家預算資金。
16.出版,進口,發行報紙,雜志,專業通訊,政治書籍,教科書,法律教科書,科學和技術書籍,以少數民族字符印制的書籍以及宣傳海報,圖片或海報,甚至以音頻或錄像帶或光盤或電子數據;紙幣,紙幣印刷。
17.按照越南交通法規定的公共客運包括沿省內路線,市區和省外鄰近路線乘公交車,電車(包括地鐵)的公共運輸旅客。
18.在某些情況和時期下,越南國內暫時無法生產的進口商品。
19.特種武器和為國防和安全服務的武器。
20.在某些情況下,進口的商品以及為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或不可退款的援助而出售給組織和個人的商品和服務。
21.通過越南領土轉運或過境的貨物;暫時進口以轉口的貨物;臨時出口再重新進口的貨物,但組織和個人暫時進口的以執行投資和建設項目所需的機械,設備,工具和運輸工具的情況除外。直接投入生產過程的貨物,模具,工具和國內企業從出口加工企業租用或借用的產品,原材料,供應品,根據生產或與外國簽定的出口加工合同進口用于生產和加工的進口零件,融資租賃企業進口貨物為非稅區企業融資租賃。
22.根據《技術轉讓法》進行技術轉讓;根據《知識產權法》的規定轉讓知識產權;電腦軟件。
23.以金條,片狀黃金類型的形式進口的黃金,尚未加工成藝術品,珠寶或其他產品。
24.出口產品是尚未加工成其他產品的自然資源和礦產。
25.用于替代患者身體器官的人造產品,包括永久性植入人體的產品;拐杖,輪椅和其他殘疾人專用工具。
26.年營業額不超過一個億越南盾的個體戶和個人的商品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