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外承包工程用的設備怎么出口報關及再進口方式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貨物”指經國家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有對外承包工程經營權的公司為承包國外建設工程項目和開展勞務合作等對外合作項目而出口的設備、物資,不包括邊境地區經國家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經營權的企業與中國毗鄰國家開展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項下出口的工程設備、物資。
根據外經貿部、海關總署印發的《關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項下出口設備材料的工作規程》(以下簡稱《工作規程》)規定,屬于國家法定檢驗檢疫及其它管制的出口貨物,企業需在報關出口前辦妥有關手續。
一、根據《工作規程》要求,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項下出口的設備(含成套設備)、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員自用的生活物資等,海關憑企業與境外業主簽訂的項目合同或其他文件和出口許可證件,辦理海關驗放手續:
(一)不屬出口許可證件管理的設備、材料、施工機械等商品,海關憑企業與境外業主簽訂的項目合同(正本復印件并加蓋公司印章,下同)或其他文件接受報關,辦理海關驗放手續。監管方式為“對外承包出口”,代碼為3422;項目完工后運回的上述商品,監管方式為“退運貨物”,代碼為4561。
(二)屬于出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企業須事先持有效項目合同或其他有效文件向商務部門辦理報批手續,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按商務部和海關總署聯合公布的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憑商務部門的批準文件和有效項目合同或其他有效文件簽發出口許可證。屬于配額有償招標商品、配額有償使用商品,出口許可證發證機構按商務部和海關總署聯合公布的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憑外經貿部配額招標、配額有償使用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簽發出口許可證。
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項下出口的設備(含成套設備)、材料、施工器械及人員自用的生活物資等,海關憑企業與境外業主簽訂的項目合同或其他文件和出口許可證件,辦理海關驗放手續:出口自用的生活物資報關時監管方式為“其它”,代碼為9900。
屬于國家法定檢驗檢疫及其它管制的出口商品,企業需在報關出口前辦妥有關手續。
三、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下出口的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及用品,應當在項目合同規定的工程期限屆滿后3個月內(以下簡稱“規定期限”)復運進境;如需延期復運進境,須在工程期限屆滿前向出口地海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在規定期限(包括經海關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如海關能夠確認為原出口貨物,且單證齊全,憑國內稅務機關的出口未退稅證明,予以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對于超過規定期限復運進境的物資,海關按照一般貿易進口貨物辦理相關手續,并照章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