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港危險品出口報關報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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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在出口時需向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并且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口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符合性聲明;
(二)《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產品除外);
(三)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四)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樣本,如是外文樣本,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五)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此外,我國新《條列》第78條中也明確指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出口的危險化學品在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登記證或放行通知單或進出口農藥登記證沒有取得之前,不允許貨物出庫或從工廠發出。